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14 6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39002號函同意照辦)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期信事業因實務需要進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分割或反分割,應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期貨信託契約相關內容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分割及反分割之相關作業規章,新增本條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