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驗證機關(構)得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
用射頻模組(組件)審驗之申請。
前項網路申辦作業及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
為建置政府電子化環境,縮減申請審驗時間,明定由驗證機關(構)建置
網路申辦系統規定,以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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