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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共圖書館閱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如讀者有借閱逾期、停權未期滿或罰款未繳清之情形,不得辦理續借、 借閱、預約;另館藏已被他人預約者,亦不得續借、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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