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土地改良物所有人要求取回, 且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者,依該建物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八 十發給遷移費。 紀念性建物遷移費依實際搬遷所需費用估定之。但估定之遷移費不得高於 該紀念性建物同性質構造物之重置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