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土地改良物所有人要求取回,
且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者,依該建物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八
十發給遷移費。
紀念性建物遷移費依實際搬遷所需費用估定之。但估定之遷移費不得高於
該紀念性建物同性質構造物之重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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