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新竹縣政府府綜法字第1040189172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 1條、第6條、第9條、第12條、第14條、第20條條文及附表一至 附表三,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查 估補償辦法)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7年2月2日新竹縣政府府秘法字第21048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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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1年8月25日新竹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725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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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2年10月23日新竹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203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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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5年2月15日新竹縣政府府秘法字第4011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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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7月2日新竹縣政府九十一府行法字第0910072857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24條;並自91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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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6年7月26日新竹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6010571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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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7年6月30日新竹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07560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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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新竹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15671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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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新竹縣政府府綜法字第1000146510號令修正發布第 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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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新竹縣政府府綜法字第1040189172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 1條、第6條、第9條、第12條、第14條、第20條條文及附表一至 附表三,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查 估補償辦法)

法規異動

修正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各項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
(以下簡稱建物)之查估補償、救濟及獎勵,特訂定本辦法。

建物之查估補償應依據房屋價格補償標準表及其運用須知(如附表一)、
附屬雜項構造物補償標準表(如附表二)辦理,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建物拆除面積乘以單價計算補償價格。
二、建物拆除面積之計算,以建物各層外牆或外柱面以內面積計算。
三、建物部分拆除者,依拆除部分之結構核計補償面積。
四、建物係部分拆除者,除應予以拆除之面積,以補償價格補償外,另依
    各樓層分別給相當等級之門面修復費。
前項第四款門面修復費每公尺寬度之鋼筋混凝土造為新臺幣一萬三千二百
元、加強磚造為新臺幣一萬一千四百四十元、磚或石造為新臺幣九千六百
八十元、木造或鐵骨造為新臺幣八千八百元。

建物所有人於指定期間內騰空建物及搬離者,按建物查估補償金額加發五
成獎勵金。但附屬雜項構造物不予計列。
建物所有人未於指定期間內騰空建物及搬離者不發給獎勵金。但需地機關
保留使用者,不在此限。
未於指定期間內騰空建物及搬離者,由本府或需地機關代為執行拆除時,
留置現場之所有建材及室內物品,執行機關不負保管責任,並視同廢棄物
處理。

建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
依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如附表三)之規定辦理之。

建物拆遷部分需地機關應主動協助所有人辦理變更或滅失登記。

本縣鄉(鎮、市)公所未訂有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之規定者
,得準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