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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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各項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
(以下簡稱建物)之查估補償、救濟及獎勵,特訂定本辦法。

公共工程用地建物拆遷補償,得由需地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辦理之。

本辦法所稱之建物係指依法興建或建築管理前興建完成之建物。
無法提出前項證明文件之建物,按本辦法所訂補償標準百分之七十予以救
濟。但查報有案之新違章建物不予救濟或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
建築使用辦法申請之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非供人居住之附屬建物及禽畜舍等另以現值查估之,並免提出前條之證明
文件。但廢棄之附屬設施等則不予補償。

建物之勘查,應由需地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查明下列事實,以作為查估補償
之依據:
一、建物門牌號碼。
二、建物所有人之姓名及住址。
三、建物構造、面積及用途。
四、建築年月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五、附屬設施。
六、建築基地地號、所有人及土地使用權利。
七、建物他項權利登記情形。

建物之查估補償應依據房屋價格補償標準表及其運用須知(如附表一)、
附屬雜項構造物補償標準表(如附表二)辦理,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建物拆除面積乘以單價計算補償價格。
二、建物拆除面積之計算,以建物各層外牆或外柱面以內面積計算。
三、建物部分拆除者,依拆除部分之結構核計補償面積。
四、建物係部分拆除者,除應予以拆除之面積,以補償價格補償外,另依
    各樓層分別給相當等級之門面修復費。
前項第四款門面修復費每公尺寬度之鋼筋混凝土造為新臺幣一萬三千二百
元、加強磚造為新臺幣一萬一千四百四十元、磚或石造為新臺幣九千六百
八十元、木造或鐵骨造為新臺幣八千八百元。

建物部分拆除之剩餘部分,其地面層面積小於三十三平方公尺、位於公共
設施保留地上者、有結構安全之虞或無法繼續使用者,得由所有人申請一
併補償拆除。申請全部拆除者,不得申請整建修復。
拆除線外之補償費,應於建物全部拆除後發放。但不發給房屋自動拆除獎
勵金。

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之現住人口且有居住事實必需遷移者,於建物
全部或部分拆除需就地整建暫時遷移,現住人於指定期間內自行搬離,發
給人口及家具遷移費。但徵收公告六個月內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在
此限。
前項每戶人口及家具遷移費之補償標準如下:
一、建築物全部拆除之人口遷移費,單身新臺幣十二萬元;二人新臺幣十
    二萬元;三人新臺幣十六萬元;四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五人新臺幣二
    十四萬元;六人以上新臺幣二十八萬元。
二、建築物部分拆除之人口暫行遷移費,單身新臺幣九萬六千元;二人新
    臺幣九萬六千元;三人新臺幣十二萬八千元;四人新臺幣十六萬元;
    五人新臺幣十九萬二千元;六人以上新臺幣二十二萬四千元。

建物所有人於指定期間內騰空建物及搬離者,按建物查估補償金額加發五
成獎勵金。但附屬雜項構造物不予計列。
建物所有人未於指定期間內騰空建物及搬離者不發給獎勵金。但需地機關
保留使用者,不在此限。
未於指定期間內騰空建物及搬離者,由本府或需地機關代為執行拆除時,
留置現場之所有建材及室內物品,執行機關不負保管責任,並視同廢棄物
處理。

神祇及祖先牌位禮俗遷移費如下:
一、單獨建築設置之宗祠、祠堂及祭祀公業發給新臺幣七萬元。
二、公廳合祀祖先牌位發給新臺幣四萬二千元。
三、住宅供奉神祇或祖先牌位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全拆戶為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或生活困苦,經查明屬實並無能力重建,發
給特別救濟金。有自有土地可供重建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無自有土地可
供重建者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建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
依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如附表三)之規定辦理之。

補償遷移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所需之拆卸及搬運費用,不得
逾下列規定:
一、技術工每人每日新臺幣二千二百元;普通工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九百
    八十元。
二、十五噸以上卡車(含搬運工資)每車新臺幣一萬一千元;未達十五噸
    以下卡車(含搬運工資)每車新臺幣八千八百元。

建物拆遷部分需地機關應主動協助所有人辦理變更或滅失登記。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土地改良物所有人要求取回,
且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者,依該建物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八
十發給遷移費。
紀念性建物遷移費依實際搬遷所需費用估定之。但估定之遷移費不得高於
該紀念性建物同性質構造物之重置價格。

拆除機關、學校和公營機構之建物,得依本辦法辦理補償。

未能依第五條規定查估之建物、附屬雜項構造物或特殊建物,得核實查估
辦理補償。其在查估認定上有困難或爭議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
構查估,並提請新竹縣地價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委託查估費用
由需地機關負擔。

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內之各項建築改良物查估作業,得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
機構辦理查估,並由權責單位審核認定之。

辦理公共工程之查估作業費應納入開發成本中,並由需地機關編列費用支
應。

本縣鄉(鎮、市)公所未訂有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之規定者
,得準用本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