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設學科教學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並得減少授課時數。
學科召集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學方法、推展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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