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委託契約終止、解除或變更時,受託對象應依服務對象之實際需要予以適
當輔導之轉介,必要時本府得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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