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修正前已領有之養殖漁業登記證或臨時養殖漁業登記證,繼續使
  用至有效期限屆滿;如需繼續經營,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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