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互助項目如下:
  一、因執行職務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退隊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殘廢,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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