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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互助項目如下: 一、因執行職務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退隊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殘廢,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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