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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及警察人員進 入公、私場域依法執行職務,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
明定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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