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體溫計之留點檢定是否符合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應以左列方法行之
  :
  一、將體溫計置於離心機上,且水銀球至轉動軸距三十公分,當每分鐘
      轉七五0次時,水銀柱應下降至最低之分度線下。
  二、將體溫計倒置於水平傾斜一0度,水銀不得由留點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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