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申請廠商應向測試機關提出文件、資料或其他應負擔義務,於一部測試機
關,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
考量測試機關有將測試之一部交由其他測試機關協助測試必要時,為便利
一部測試機關之協助測試作業,爰定明本辦法所規定申請廠商應向測試機
關提出文件、資料或其他應負擔義務,於一部測試機關,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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