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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輔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解任: 一、因犯不名譽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 二、因案遭羈押。 三、其他嚴重影響輔導組織榮譽,經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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