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部撤銷或廢
止其許可:
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未依許可文件及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
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
,經本部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其他違法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本部或再利用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三款許可期間內違反本辦法須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之援引條次;
並依法制作業規定酌修各款文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