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
前項第二款權利,於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之家長會,不適用之
。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內容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按依該條成立之家長會由
    家長委員會執行其任務,並無由各班選(推)班級代表以組成會員代
    表大會之程序,故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班級代表之選舉、被選舉或
    罷免事項,自無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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