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8028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30條,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施行(原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
十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八月一日施行,迄今未修正。考量家長參與教育
事務之意願與程度,已較過往更積極且深入,家長常透過家長會表達對學
校教育事務以至整體教育政策及法規之看法,家長會之組織與相關職務選
拔程序亦常為輿論關注之對象。為使家庭與學校之聯繫管道得以暢通,維
護學生受教權益,配合社會家庭型態的變遷,並與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
教育事務辦法之家長定義一致,乃擴大家長概念之範圍,盡可能使所有學
生家庭均有代表參與家長會。因應家長概念之擴大,既有家長會長連任限
制亦須相應修正。另外,本次修正尚有下述問題應一併進行規範:現行辦
法未規範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未獲推選為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時,應如何達
成至少有一人參與家長會之法規要求;學生人數已甚少而難以循通常程序
組成家長會時,應如何處理以發揮家長會功能且兼具代表性;現行辦法容
許常務委員會廣泛代行家長委員會職權,應予明定特定事項不得由常務委
員會決議行之,俾利會務運作;最後,家長會聘任顧問之人數限制,亦可
能使家長會組織之彈性降低,影響學校與社會賢達之合作聯繫管道。鑒於
以上議題均應修正或增訂規範,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第二條之定義修正本辦法名稱為「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名稱)
二、將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該校附設之進修部、國民中學部
    、國民小學部和幼兒園予以明定,以明確本辦法適用範圍。(修正條
    文第二條)
三、修正家長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家長會組織章程應載明事項,有關班級代表、家長委員、常務委員、
    家長會副會長與家長會會長之職權、任期、選(推)任、解任及罷免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刪除家長委員會之簡稱,以避免混淆。(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如未獲選為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時,為保障身心
    障礙學生之權益,應由學校協調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至少一人擔任會
    員代表或家長委員。(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七、現行規定中用語不一致易生適用疑義,除將委員會修正為家長委員會
    外,並將委員修正為家長委員。(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
    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
八、會長視為連任之範圍擴大至其他同一學生家庭中其他具家長身分者,
    如獲選為次屆會長時,亦視同連任;另副家長會會長之連任不受次數
    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修正家長會顧問人數限制,刪除「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之限
    制,改以家長委員會人數為上限,以提高家長會會務運作之彈性。(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為使學生人數於一百人以下之高中家長會運作符合實務需求,得選擇
    以較簡化程序組織家長會。(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一、家長會會務人員選聘、顧問之聘任,及其他依法或依章程應經家長
      委員會決議之事項,不得由常務委員會決議行之。(修正條文第十
      五條)
十二、依本辦法相關條文所定「家長代表」,應係指「會員代表」;「家
      長代表大會」,應指家長會之「會員代表大會」,爰併予修正。(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
十三、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會委員如因故無法出席,除其配偶外,應可由
      同一家庭之其他具家長身分者代行其職權。(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

法規異動

修正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