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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間繼續 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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