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商港服務費之繳納義務人應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
納;屆期未繳納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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