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保第十四條第二款品質政策符合製造業者之設立宗旨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承諾遵行品質管理系統要求,並維持該系統有效性。
二、品質目標建立及審查所依循之架構。
品質政策之適用性應經審查,並於製造業者組織內進行溝通,確保人員之
瞭解。
〔立法理由〕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保品質政策之建立符合製造業者設立宗旨,及品質政策
適用性應予審查與溝通,以確保各組成員瞭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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