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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通過驗證之食品業者,由驗證機構發給驗證證明書,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三 年。
〔立法理由〕
參考國際規範(如 ISO 22000等)核發驗證證明書之效期,爰修改證明書 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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