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得以書面向爭審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但下列 文件不在此限: 一、審定擬辦之文稿。 二、審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