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府重要印件及其他安全文件印製。
二、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移列修正。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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