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
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
申請政府災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為簡化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
權利繼承登記之相關程序,爰參考「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
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予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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