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及再利用者依前二條規定連線申報時,因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 法完成申報,應於一日內以傳真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 作成紀錄;並於修復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參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規範連線申報設備 故障之報備方式及應補報之期限,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