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客戶有下列情形者,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直接主管:
(一)當客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份時,仍堅不提供填
寫所需之相關資料。
(二)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本機構員工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
報表格建檔。
(三)意圖說服員工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四)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五)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六)堅持交易必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七)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八)意圖提供利益於員工,以達到信用卡業務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二、金融機構兼營信用卡業務時,該信用卡部門應適用本範本。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第一款文字配合將本範本「行員」文字修正為「員工」,
及依金管會意見,本款有關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直接主管態樣,鑒於持
卡人仍有可能向發卡機構申請單筆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溢繳金額
現金領取而須申報情事,爰參採「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範本」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目至第八目之態樣增訂本款規定。
二、現行規定第二款移至第十四條第二項,爰刪除。
三、現行規定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內容,已涵蓋於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
十三條第一款,爰刪除。
四、現行規定第三款第三目、第四目移至第八條第二項,爰刪除。
五、現行規定第四款移至第八條第二項,爰刪除。
六、現行規定第五款各款內容,已涵蓋於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
六條,爰刪除。
七、現行規定第六款移至第十三條第三項,爰刪除。
八、款次變更,現行規定第七款移至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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