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內部管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表十五)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二、保障社員權益之措施。
三、理事會執行職務之情形。(附表十六)
四、監事及監事會監督業務之執行情形。(附表十七)
五、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與運作情形。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之相關措施。
七、資訊透明度之揭露。
八、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附表十八)
九、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十九)
十、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立法理由〕
一、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四款第七目之規定,修
    正第九款增訂附表十九,詳細規範信用合作社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
    行措施之應揭露項目,並配合修正附表十五。
二、另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四款第六目之規定,
    修正第八款附表十八,詳細規範信用合作社履行社員責任情形之應揭
    露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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