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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推出新產品、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 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 風險。
〔立法理由〕
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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