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
盈餘狀況指定之。
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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