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與其內涵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
          1.股東對期貨商所投入之資本。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
            股。
          2.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之股
            數(含尚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股數)、期初與
            期末流通在外股數之調節表、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
            制、由期貨商或由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期貨商之股份、
            保留供選擇權與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之股份及
            特別條件等,均應附註揭露。
    (二)資本公積:指期貨商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及期貨商與
          業主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
          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
          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
          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
          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
          1.法定盈餘公積: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2.特別盈餘公積:因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
            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3.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4.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依公司法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
            議通過後方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
            於當期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
          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工
          具之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並註明
          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
    (一)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二)期貨商於併購時,有關被併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依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
    (三)期貨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
          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於依第八條規定編製期貨部門財務報表時,應於權
益項目下單獨列示指撥期貨部門專用之營運資金。
期貨商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
附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
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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