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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全權委託紛爭調解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調處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各方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 協同調處列席人員之意見,酌擬公正合理之方法解決爭議事件,力謀各 方之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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