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憑證設定質權,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質權設定通知書」送期信事
業辦理登記,經登記後始得對抗期信事業,期信事業並免出具質權設定證
明書。其質權消滅時,應向期信事業為消滅質權之登記。
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受益憑證為設質之標的者,依該事業相關規定
向受益憑證餘額所登載之機構申請辦理,並由該事業將出質人、質權人之
姓名、設質受益權單位數及收益分配約定事項通知期信事業辦理登記。
質權存續期間,有關基金分配收益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出質
人或質權人領取。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期間,期信事業仍應受理質權設定之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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