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
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客戶首次向期貨信託事業或其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時,應提出身分
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手續、填留印鑑卡及其基本資料並
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接受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應
交付客戶風險預告書以充分揭露相關投資風險,並應向申購人告知期貨信
託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
期貨信託事業或其基金銷售機構應確認投資人申購匯款及支付贖回款項係
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但匯款人與受益憑證受益人之關係為配偶、未成年
子女者,不在此限。
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依上述辦理本基金性質與可能風險之告知作
業時,如客戶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者,期貨信
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得經客戶之同意,免辦理上述風險告知作業,惟仍
應提供風險預告書,並留存客戶同意免辦解說之同意書、客戶簽署之風險
預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針對同一檔基金同一申購人第二次(含)以上辦理申購時,期貨信託事業
或基金銷售機構得免辦理上述風險告知與風險文件簽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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