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業責任保險參考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要保人與本公司均有終止之權。
要保人終止契約者,自終止書面送達本公司時起,契約正式終止。但雙方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日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保險契約之終止,不適用被保險人已申報且經本公司覆核之旅遊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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