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申請審驗案
件者收取審驗費,並於收訖之次日悉數解繳國庫;中央主管機關另依委託
審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其委託費用。
〔立法理由〕
驗證機構審驗費之收取、核支及訂定依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