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社宅之租金,以出租標的所在行政區市場租金行情之百分之八十為上 限。 本府得依屋齡、市場租金行情、申請人之家庭年所得、經濟條件及人口組 成狀況,公告不同租金標準。 民辦社宅之租金,應符合前二項規定,並於核准營運前,報請本局核定。 於核准營運期間調整租金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