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辦社宅之租金,以出租標的所在行政區市場租金行情之百分之八十為上
限。
本府得依屋齡、市場租金行情、申請人之家庭年所得、經濟條件及人口組
成狀況,公告不同租金標準。
民辦社宅之租金,應符合前二項規定,並於核准營運前,報請本局核定。
於核准營運期間調整租金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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