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委託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受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暫停其辦理受委託業務,並限期
  命其改善:
  一、審驗人員未具第四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規定,經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受託單位受前項暫停辦理受託業務之處分者,於改善完竣並報請都發局
  核准後,始得繼續辦理受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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