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設施之基地,除加油(氣)站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臨接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基地設置電路(線)、電信線路(或基地
    台)、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實際
    需要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
三、設置面積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之事業計畫辦理,並不受第
    七條第一項及第八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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