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設施之基地,除加油(氣)站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臨接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基地設置電路(線)、電信線路(或基地 台)、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實際 需要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 三、設置面積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之事業計畫辦理,並不受第 七條第一項及第八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