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市有房地產權憑證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免繕發權利
書狀。
有價證券應由管理機關交由市庫保管。
其他權利證件及契據應由管理機關編號裝訂,妥為保管,必要時得委由市
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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