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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市有房地產權憑證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免繕發權利 書狀。 有價證券應由管理機關交由市庫保管。 其他權利證件及契據應由管理機關編號裝訂,妥為保管,必要時得委由市 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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