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寄養兒童、少年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傷病醫療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由兒童、少年之扶養義務人負擔;其無力負擔者,得申請本府社會局補
  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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