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互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執行職務傷病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因執行職務傷病就醫或住院所
      自付之醫療費用。但指定醫師、特別護士、醫師助理、診斷書、掛
      號等費用,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二萬元;半殘廢者,給付一
      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四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
      給付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五千元。
  四、退隊互助:互助人參加互助期間服務滿三年者,給付五百元,超過
      三年者,每增一年加給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不予給付。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臺、澎、金、馬地
  區設有戶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在學、
  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或公
  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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