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輔導幹部,除秘書外,均為無給職。但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服勤及訓
練,得支領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
輔導中心秘書,得支領專業人士顧問費、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
有關顧問費用之數額及支用規定,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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