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受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申報及第十四條通報之機關,基於防制洗錢或打
擊資恐目的,得就所受理申報、通報之資料予以分析;為辦理分析業務得
向相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取必要之資料。
前項受理申報、通報之機關就分析結果,認有查緝犯罪、追討犯罪所得、
健全洗錢防制、穩定金融秩序及強化國際合作之必要時,得分送國內外相
關機關。
相關公務機關基於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目的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向第一
項受理申報、通報之機關查詢所受理申報、通報之相關資料。
前三項資料與分析結果之種類、範圍、運用,調取、分送、查詢之程序、
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據FATF評鑑方法論建議第二十九項之技術遵循評鑑準則第四點、第
    三點及第五點,受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申報、通報之機關
    應具備以下功能:「執行(a)實務性分析及(b)策略型分析(第四
    點)」、「為分析金融情資所需,除申報資訊外,應能向申報機構取
    得並利用所提供之其他資訊,以及能夠取得最大可能範圍之金融、行
    政及執法資訊(第三點)」、「應主動或基於請求,分送資訊及其分
    析結果予權責機關,且應使用專屬、安全及有保護措施之管道進行分
    送(第五點)」。
三、有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申報及第十四條之通報等資料之
    分析及運用,現行係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及法務部調查局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作業要點等規定執行,
    惟上開資料可能包括涉及隱私之個人資訊,宜以法律明定蒐集、處理
    及利用事宜,方符我國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爰參考FATF上開評鑑方
    法論建議之技術遵循評鑑準則,以及英國犯罪所得法 (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第S339ZH立法例,為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四、有關第一項至第三項資料與分析結果之種類、範圍、運用、調取、分
    送及查詢之程序、方式及其他執行面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則授權
    法務部以辦法定之,俾利相關機關遵循,爰為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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