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所管特種基金,如因性質相同或業務單純,主管機關應檢討合併, 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合併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 辦理合併事宜。但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合併者,無須報請行政院核 准。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資源有效運用,性質相同或業務單純之特種基金應檢討合併,且 須由主管機關先行檢討,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爰 予修正。 三、另信託基金合併係依法律、契約或遺囑所定條件辦理,爰增列但書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