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所管特種基金,如因性質相同或業務單純,主管機關應檢討合併,
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合併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
辦理合併事宜。但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合併者,無須報請行政院核
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資源有效運用,性質相同或業務單純之特種基金應檢討合併,且
    須由主管機關先行檢討,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爰
    予修正。
三、另信託基金合併係依法律、契約或遺囑所定條件辦理,爰增列但書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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