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已變質、逾保存期限或下架回收之藥品,應予標示並明顯區隔置放, 依法處理。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誤用下架回收之藥品,爰增訂下架回收之藥品,應予標示並明 顯區隔置放,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辦理藥物回收事宜,並酌作文字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