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對於已變質、逾保存期限或下架回收之藥品,應予標示並明顯區隔置放,
依法處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誤用下架回收之藥品,爰增訂下架回收之藥品,應予標示並明
    顯區隔置放,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辦理藥物回收事宜,並酌作文字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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