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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查驗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查驗業務時,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參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明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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