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查驗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查驗業務時,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參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明定本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