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四款第三目自然人,申請專供個人自用之醫療器材者,其應檢附 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三、載有不販售、轉讓或轉供他用意旨之切結書。 四、國內、外就診醫療機構出具載有醫療器材名稱之診斷證明或處方。 前項申請,委託代理人辦理者,並應檢附代理人身分及委託證明文件。
第五條之醫療器材申請製造或輸入時,應檢附文件、資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