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第四款第三目自然人,申請專供個人自用之醫療器材者,其應檢附
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三、載有不販售、轉讓或轉供他用意旨之切結書。
四、國內、外就診醫療機構出具載有醫療器材名稱之診斷證明或處方。
前項申請,委託代理人辦理者,並應檢附代理人身分及委託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第五條之醫療器材申請製造或輸入時,應檢附文件、資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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