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科室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
予設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勞工安全衛生室得分設醫務單位
。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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