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貨櫃裝運之產品經臨場查核,發現有外觀霉爛或變質之情形者,查驗機關
應判定該批次全部貨櫃產品為查驗不合格。但報驗義務人申請再次臨場查
核及取樣檢驗,經查驗機關同意者,得依第二項規定分批查驗,並重新判
定結果。
查驗機關同意前項申請後,應會同報驗義務人與海關逐一開櫃臨場查核(
以下簡稱看樣)及取樣檢驗,報驗義務人得向海關申請同意修正進口報單
,依看樣結果區分為不同批次,再向查驗機關申請改為分批查驗。但經看
樣不合格之貨櫃,不予取樣,並逕行判定為查驗不合格。
依前項分批查驗之結果,不得申請複驗。
〔立法理由〕
一、參考查驗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且配合查驗實務現況及簡化行政作業
    ,貨櫃裝運產品倘因外觀判定查驗不合格,配合報驗義務人依據貨棧
    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等相
    關規定,向海關申請逐櫃看樣,查驗機關就外觀符合規定之貨櫃取樣
    檢驗,並由報驗義務人向海關申請修正進口報單,並檢附修正後之進
    口報單向查驗機關申請分批查驗,外觀不合格之批次不予取樣並逕行
    判定查驗不合格,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貨櫃裝運之產品依本辦法第一項第二款之開櫃數量執行查驗,查驗不
    合格結果適用該批全數產品,查驗機關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同意報
    驗義務人申請逐一開櫃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其性質實質等同辦理不
    合格案件之複驗,為免看樣合格貨櫃之取樣檢驗結果不合格,報驗義
    務人再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原樣複驗,將造成查驗程序
    延長及行政成本增加,為明訂此類不得申請複驗情形,爰為第三項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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