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對虛擬資產服務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
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
核,並於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
虛擬資產服務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辦理查核,向本會提出報
告,其費用由受查核之對象負擔。
本會執行前項查核,得命虛擬資產服務商提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之
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資料。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以書面、
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
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立法理由〕 一、本法一百十三年修正第六條第一項已明文建立登記制度納管虛擬資產
服務商,故虛擬資產服務商已無須另辦理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爰
配合本法之修正刪除第一項規定。
二、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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